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暂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6-10-23     阅读:

量院〔20051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保障学校财务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借款均实行一借一报、一借一清,凡前账未报的,不得再借,一次借款,不得分次冲报(合同规定分期付款除外)。借款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凡全校在册教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可借用公款。学生、临时工不得以本人名义借用公款,如需经办借款,应确定一位在册教职工为责任人。

 

第二章  借款管理

    第四条  借款业务在校计财处办理。

    第五条  借款须有经费指标。

    第六条  借款人应填写完整的一式三联“借款单”。借款单须经部门主管财务的领导或课题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七条  现金借款5千元以上至1万元由分管财务业务主管会计签字,1万元以上至2万元由分管财务副处长签字,2万元以上至3万元由计财处长签字,3万元以上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字,方可借款。

 

第三章   报销规定

    第八条 借用现金因故未使用,须及时退还。

    第九条 报销的原始票据应合法合规,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会人员可拒绝报销。

    第十条  借款人需及时办理报销冲账和还款手续,不同类型的借款冲报与还款期限规定如下:

    (一)出差借款:出差返校后10天内报销。

    (二)攻读在职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及教职工非学历进修借款的:原则上交费注册后10天内报销。

    (三)基建、维修工程款:根据合同进度规定付款。

    (四)购置大型设备借款:根据合同的规定,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

    (五)教职工因病住院借款:出院后10天内办理冲报手续。

    (六)学生医药费借款:办理医疗保险理赔手续并获理赔后的10天内报销冲账。

    (七)学生实习经费借款:学生实习结束后10天内报销冲账。

    (八)购买零星物品、资料及缴纳电话费等借款:借款10天内报销冲账。

    (九)人员经费、各类酬金借款:在领取现金后10天内报销。

    (十)经学校同意的备用金借款:3个月内报销。

(十一)其他借款:由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销冲账期限。

 

第四章  制约措施

    第十一条 原有暂借款尚未核销冲账的,原则上不得再发生暂借款业务。

    第十二条 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冲账的须书面说明理由,经所在单位分管经费的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校计财处处长同意并签字,数额较大的,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延缓报销。否则,校计财处将书面通知并在财务信息网上公布借款名单,报校人事处和纪监审办后由其从借款人和审批人的校内津贴中按下列办法扣还:

    (一)借款额小于月津贴的,从经办人的津贴中一次性扣除;借款额超过本人月津贴的,第一次扣500元, 再不冲报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每月扣除借款人的全部津贴(取百元整数),并从第二个月开始按同样方法同时扣除审批人的津贴,直至扣足借款额或办理冲报借款手续为止。超过3个月以上未结清借款的,还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扣除相应利息。

    (二)因审批人把关不严,造成无法扣除经办人津贴的,从审批人津贴中扣除,审批人为该项借款经费的主管人。

    第十三条  教职工离校、离退休和学生离校,必须归还所有的暂借款,如有特殊原因,确定不能结算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部门领导批准,变更借款姓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四条  对以各种名义借款套取现金而挪作他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具体分管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不归还的单位和个人,除作以上处理外,学校按挪用公款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重视暂借款的管理,有义务有责任配合校计财处切实做好暂借款的催收和清理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八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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