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设备〔2005〕4号
各二级学院:
为加强对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设备的安全、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开展放射性装置教学、实验的有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此类设备的教学、实验与应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一)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设备的实验教学工作必须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设备的实验教学工作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实验教学工作。
(四)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改变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设备的实验教学工作时,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六)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设备的实验教学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射线装置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射线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八)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管理规定。
(九)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十)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放射装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从事实验室放射设备的教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仪表的操作规定,按仪器设备的操作程序正确操作。
(二)放射设备实行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当教学需要进行示范操作时,实验室必须有专职教师在旁监护。
(三)实验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前,指导教师必须对实验人员进行放射物质安全防护知识教育。
(四)放射设备进入工作状态前,指导教师必须对各项安全装置确认完好,遇有故障,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处理或报告,对电气故障由专人负责处理。
(五)设备使用结束,必须可靠断开操作电源,以防意外开启。
(六)发生操作失控事故,应立即按应急要求进行处理,做好现场保护,及时报告学校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
(七)教学实验报告书符合有关规定,字迹清楚,描写确切,结论明确。
(八)注意放射防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休假。
(九)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十)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发现差错事故,及时汇报处理。
(十一)X射线发生器和控制器都是强制风冷式,利用风扇将冷空气送入装置内,所以本装置不能在有沙、粉尘、水分等场合使用。
(十二)控制器的使用温度在-10℃~+40℃范围,雨天禁止使用,避免发生危险,冬季要防止接头结霜,引起绝缘不良。
(十三)不使用时,设备应放置在干燥通风、温度适合的场合。
(十四)搞好室内卫生,工作机房内不准吸烟,未经许可非本室人员不得入内。
三、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
(一)放射设备实验教学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设备实验教学工作。
(二)设备实验教学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上岗后每两年复训一次。
(三)设备实验教学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合格者方可上岗,上岗后每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放射设备实验教学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法规培训和健康体检到指定机构进行统一培训与检查。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五)设备实验教学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检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六)放射设备实验教学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射线装置变更及注销制度
(一)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许可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符。
(二)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借用。
(三)需要改变许可登记的内容时,及时持许可证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终止放射工作时,必须向发证单位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五)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上年度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变更情况。
(六)变更及注销,由各二级学院(中心)提出后,报告学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向上级办理有关手续。
五、放射事故报告制度
(一)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二)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验教学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与安全措施,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三)学校定期检查防护安全措施,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
(四)学校相关实验教学人员要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运行日志的事故或故障记录。
(五)发生放射事故后,必须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与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应依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六)发生放射事故后,应对受害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七)学校承担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
六、自行安全检查制度
(一)学习放射防护知识与法律、法规,增强放射工作人员(师生)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减少一切不必要照射,确保自身健康与安全。
(二)每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必须配备运行记录,每次使用完毕关机后,记录运行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设备的维护、保养。
(三)每次开机后,进入实验状态前,由指导教师进行试机,并用专门检测仪测定,符合现场作业卫生标准后,方可组织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
(四)坚持佩带个人剂量仪,进行个人剂量检测。
(五)校、二级学院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二级学院每季度末进行一次放射场所防护监测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学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度进行一次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确保放射防护安全。
(六)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台帐,各级检查结果及时进行记录,发现不符安全要求等情况,不能自行整改时,必须逐级报告,落实整改。
(七)放射源必须执行专人保管。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存放地点必须安全可靠。
(八)实验教学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应精心正确使用,以保证仪器设备能保证正常实验教学使用要求。
(九)对仪器设备要坚持定期保养和检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操作使用。
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