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因公护照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6-10-23     阅读:

 量院办〔20057

    为加强对本校因公护照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之因公护照包括普通因公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台湾通行证。

    二、因公护照是我国公民赴国(境)外从事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和进修学习等公务活动的重要身份证件。根据我国外交部有关规定,严禁个人保存因公护照。

    三、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因公护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护照的收缴与保管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已过期护照送浙江省外事办公室统一销毁。校级领导(省管干部)的因公护照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收回并送浙江省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四、出国人员再次出国,已有有效护照者(有效期在半年以上)一般不需要再次申领新护照,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取暂存的有效护照,交出国任务项目经办人送浙江省外事办公室验证,由浙江省外事办公室决定是否继续使用或申领新护照。

    五、严禁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护照出国(境),杜绝持因私护照申办签证受阻后再通过因公途径渠道办理护照签证。

    六、出国人员在完成出国任务回国后的30天内,必须主动将因公护照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对于逾期不交护照者,学校将暂缓考虑其下次因公出访任务。

    七、因公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应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交出护照; 因工作调动或辞退职等原因离开学校且手头还持有因公护照的,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应按规定交回护照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送浙江省外事办公室销毁。

    八、发生护照遗失或被窃事件,在国内应及时向就近公安部门报案挂失并通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浙江省外事办公室注销护照;在国外除及时向当地警察部门报案外,应尽快就近报告我驻外使领馆以便补发回国证件。

    九、凡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发生问题的,如发生损毁、涂改、转让等情况,需做出书面检讨,情况严重的将追究其个人责任;对无理拒不交出因公护照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上报浙江省外事办公室备案,由发照机关宣布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

    十、出国人员所在部门有责任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做好因公护照的回收与管理工作。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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