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学生〔2005〕7号
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自开学第一天起实行考勤。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按时上课,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设计、军训、劳动、政治学习、实验、社会实践、运动会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旷课时间,按上课学时计算;军训、实习、劳动等活动,按每半天四学时计算,一天按六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三、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须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凡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应以旷课论处。
四、家不在杭州市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宿,须按《中国计量学院关于个别学生办理校外住宿的审批(暂行)办法》办理。
五、学生因病(病假须凭学校医疗保健中心证明)或其他原因需请假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向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二天以内须经班主任批准,送所在二级学院备查;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七天以上由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生处处长审批;学生因病治疗或休养在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者,有关二级学院应督促其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六、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有效。除急病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事后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若假满仍不能返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七、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共同负责。班长具体负责每天的缺、旷课统计,及时报告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并报告所在二级学院。
八、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者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销假手续,在校外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的,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十、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量院学发[1998]13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