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5〕75号
为了规范和完善学生住宿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学生住宿费退还
(一)个别因病等特殊情况不宜长期居住学校学生公寓、要求去校外住宿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中国计量学院关于个别学生办理在校外住宿的审批办法》报批后,到校后勤服务公司办理相应退宿手续,凭批准证明、缴费收据等相关凭证,在学期开学的两个月内到校计财处办理退还住宿费手续,可退还当学期住宿费的50%;超过两个月以后住宿费一律不退。
(二)大学四年级学生,因就业工作需要(已签定就业协议书),确实不再住学生公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批准,到校后勤服务公司办理相应退宿手续,凭批准证明和缴费收据等相关凭证,在开学两个月内到校计财处办理退还住宿费手续,可退还当学期住宿费的50%;超过两个月以后住宿费一律不退。
(三)开学两个月以内,因休学、退学、开除学籍、转学、出国等的学生,凭缴费收据可退还当学期住宿费的50%。
(四)居住为五人间学生公寓的学生,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后,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确认,凭缴费收据可退当学年住宿费的五分之一。
三、本办法由校后勤服务公司和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