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6〕3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科学研究管理,提高教育科学研究水平,促进我校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校级以上(不含校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下称教改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高教研究所负责校级以上教改项目的信息发布、组织申报、过程管理、经费管理等各项事务。
第四条 全校教职员工(在职、在编)或部门,均可根据项目申报信息,结合本人、本部门、学校或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拟定研究内容,并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高教研究所。
第五条 高教研究所负责汇总全校的申报材料,经格式审查、组织初审、签署学校意见后,报送相应的项目管理部门,并及时反馈评审结果。
第六条 在立项批复文件下达后,高教研究所与项目负责人签署相应的项目合同书,并根据研究周期确定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时间。各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研究合同、撰写开题报告、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提交研究报告,按既定结题形式进行结题鉴定。
第八条 凡项目到期不完成且无故拖延半年以上者,将酌情取消其1一2轮的申报资格。
第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统一由高教研究所和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教改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帐户核算和管理。经费到校后,由计划财务处向高教研究所开具经费“到帐通知单”,高教研究所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到帐通知单”,通知项目负责人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经费本。
第十条 纵向教改项目的学校管理费为到校经费的5%,横向教改项目的学校管理费为到校经费的4%。教改项目不提取水电费等资源占用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组人员经费可以在经费建本入帐时按学校规定提取,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包括外聘人员、研究生)的劳务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纵向教改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校经费的15%,横向教改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校经费的40%,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补充项目的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印刷费、学术交流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费用支出不超过40%,可以按需支出不超过配套经费20%的研究活动经费(含项目鉴定相关费用10%)。不提取管理费、水电费等资源占用费,也不计业绩点。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按计划自主支配。
第十四条 为鼓励项目申报,方便开展研究,对于校级以上(不含校级)立项不资助的项目,学校将给予适当资助,额度为重点项目5000元/项,一般项目3000元/项(不提取管理费和人员经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