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6〕52号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项目经费配套办法
(一)以中国计量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的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及其重点重大基础研究类子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973计划项目和教育部重点研究项目等),按到校经费1:1配套,最高配套50万元。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按到校经费1:0.5配套,最高配套10万元。
为鼓励和推动人文社科类研究,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可按上述标准再上浮50%予以配套。
(二)以中国计量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和863计划项目及其重点重大子项和省(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按到校经费1:0.5配套,最高配套30万元;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省教育厅重大项目,按到校经费1:0.3配套,最高配套10万元。其它省部级项目按1:0.2配套,最高配套3万元。
(三)为鼓励开展合作研究,共同承担国家级项目,凡国家级项目在计划任务书或鉴定验收证书上署有中国计量学院的,学校在项目中的排名第二,按到校经费1:0.25配套;排名第三按到校经费1:0.15配套,最高配套5万元。
二、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配套经费的使用按《中国计量学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量院〔2006〕39号)执行。
(二)配套经费按项目到校经费分期配套,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支配使用,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对项目配套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并签字后才能报销,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项目结束准备验收(鉴定)前,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完成编报《科研配套基金资助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报科技处,经科技处、计财处共同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验收(鉴定)。
(四)项目逾期结题(一年以上)和因故中止项目的,项目组应退回50%已拨配套经费。
三、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计量学院重大研究项目学校经费配套及管理办法》(量院〔2005〕148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