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6〕66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提升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和学科交叉,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规范校级研究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研究机构的组建一般以二级学院为依托,面向学科前沿或有重大产业前景的研究方向,鼓励多学科、跨学科交叉。
第三条 校级研究机构按研究所、研究(研发)中心等分类设置,定期评估,滚动发展。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校级研究机构(中国计量学院×××研究所)
1、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及必需的技术人员队伍,专门研究人员5人以上,其中正高职称1人或副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3人以上,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具有承担国家、省部级及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
2、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批国家、地方及企业的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和水平,主要研究人员科研经费50万元以上,人均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20万元以上,人均1万元以上)。有必要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条件。
(二)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合作成立研究(研发)中心(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研发)中心)
1、原则上以校级科研机构为依托,根据经济、社会、国防及国际合作交流发展的需求和平等互利原则,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学校发展战略部署组建。
2、地方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合作单位投入的建设经费在50万元以上,年度运行经费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校级研究机构的组建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建设的需求统一规划。拟建研究机构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研究机构申报表,经二级学院讨论、签署意见后送科学技术处。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学校批准。
三、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研究机构一般应建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本机构科学研究和发展等问题,委员会由机构内外专家组成。
第七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要求学风端正、科研工作能力强,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承担过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具有正高级职称。
四、考核与评估
第八条 科研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研究机构,学校将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并作为推荐省部级及国家级研究机构的依据。
第九条 对考核成绩不佳的研究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终期评估科研业绩仍位于末位的,学校将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对该机构给予调整或撤并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