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校级研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院〔200666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提升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和学科交叉,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规范校级研究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研究机构的组建一般以二级学院为依托,面向学科前沿或有重大产业前景的研究方向,鼓励多学科、跨学科交叉。

    第三条  校级研究机构按研究所、研究(研发)中心等分类设置,定期评估,滚动发展。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校级研究机构(中国计量学院×××研究所)

    1、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及必需的技术人员队伍,专门研究人员5人以上,其中正高职称1人或副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3人以上,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具有承担国家、省部级及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

    2、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批国家、地方及企业的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和水平,主要研究人员科研经费50万元以上,人均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20万元以上,人均1万元以上)。有必要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条件。

    (二)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合作成立研究(研发)中心(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研发)中心)

    1、原则上以校级科研机构为依托,根据经济、社会、国防及国际合作交流发展的需求和平等互利原则,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学校发展战略部署组建。

    2、地方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合作单位投入的建设经费在50万元以上,年度运行经费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校级研究机构的组建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建设的需求统一规划。拟建研究机构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研究机构申报表,经二级学院讨论、签署意见后送科学技术处。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学校批准。

                                  三、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研究机构一般应建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本机构科学研究和发展等问题,委员会由机构内外专家组成。

    第七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要求学风端正、科研工作能力强,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承担过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具有正高级职称。

                                  四、考核与评估

    第八条  科研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研究机构,学校将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并作为推荐省部级及国家级研究机构的依据。

    第九条  对考核成绩不佳的研究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终期评估科研业绩仍位于末位的,学校将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对该机构给予调整或撤并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 | 管理员:金献夫 电话:0571-86835746 | 邮编:310018
 Copyright © 中国计量大学档案馆 2018     备案:浙ICP备09065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