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院〔200676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坚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注重效益、保证重点”的原则,立足于为浙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逐步形成学科门类结构合理、特色突出、整体水平较高的学科体系,部分重点学科在省内产生重要影响。通过建设重点学科群,带动其他相近学科的发展,使重点学科的发展真正起到良好的辐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学校教学上质量,科研上档次,学科整体上水平。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种类:(1)国家级重点学科;(2)省重中之重学科;(3)省级重点学科;(4)按博士点标准建设学科;(5)校级重点学科;(6)拟增列学位点等。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2)省财政拨款;(3)学校自筹安排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4)其他来源经费。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的具体内容包括:

    研究平台建设: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图书资料购置等。

    队伍建设:用于创新团队建设、人才的引进及培训、国内外高层次人员的柔性引进等。

    学术交流:用于国内外合作交流、组织和承办学术会议、网站建设、简报编辑、高级别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版面费、学位点和国家重点学科等项目申报及其它相关业务等。

开放基金:用于资助校外学者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进行的前瞻性学术研究。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要求

    (一)学科建设经费分配与管理

    1、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分配与管理方案

    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分配与管理方案

    参照《中国计量学院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量院〔200645)执行。

    3、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分配与管理方案

    参照《中国计量学院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按博士点标准建设学科建设经费分配与管理方案

    1)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统筹规划。如年度所需经费超出学校资金的总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学科另行解决,不作规划计算比例范围。

    2)数学和文科类学科研究平台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55%,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不超过25%,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10%,用于开放基金的经费不超过10%

    3)其它学科研究平台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70%,其中用于实验室改造的经费不超过3.5%,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不超过20%,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5%,用于开放基金的经费不超过5%

    4)数学和文科类学科研究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按《中国计量学院数学和文科类学科研究平台建设经费管理办法》(量院〔200675号)执行;数学和文科类学科队伍建设经费的使用、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开放基金的使用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比例的基础上,参照《中国计量学院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其它学科研究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队伍建设经费的使用、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开放基金的使用参照《中国计量学院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数学和文科类学科建设经费中队伍建设经费有关人才招聘前期费用支出总数应低于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中队伍建设经费中按比例支出的总数;数学和文科类学科建设经费中学术交流经费有关业务招待费、劳务费、评审费等费用支出总数应低于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中学术交流经费中按比例支出的总数。

    5、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分配与管理方案

    参照按博士点标准建设学科建设经费分配与管理方案执行。

    6、拟增列学位点建设经费分配与管理方案

    参照《中国计量学院拟增列学位点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量院〔200670)执行。

    (二)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学科建设经费支出须经学科负责人审批(包括明确由学校或职能部门审批的部分,开放基金除外),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账目定期在学科网页上公布,接受学科有关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监督。学科负责人有向本学科、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经费使用计划、支出、使用情况及其使用原则的权利和义务。

    遇到未包含在本办法中的特殊项目开支,需事前由学科书面报告,经有关职能部门合商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三)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返还。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以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必须按程序报经批准。学校将组织对学科建设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建设经费使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纠正,必要时冻结建设资金。

    第八条  为保证学科建设的预期效益,学校对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学科应根据经批准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每年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在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和实际效益,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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