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教务〔200617 

    一、主监考教师在考试前至少应提前30分钟领取试卷,并认真填写试卷领取登记凭证,仔细核对试卷袋上的相关信息。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

    二、监考教师应认真检查、核对学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要求学生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凡不合要求者,教师有权调动座位。

    三、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要求学生严格遵守。督促学生不带入与考试要求无关的用品进考场。

    四、监考教师要严格监考,不得在考场内看书报、交谈、吸烟、接听手机、擅自离开考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五、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卷的问题,只回答印刷模糊或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不回答其它方面的问题,更不能提示。不得随便延长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要报教务处批准。

    六、监考教师对学生的任何作弊倾向不得视而不见,应及时予以制止。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提取作弊证据,收回考卷,在其考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名,令作弊学生退出考场。

    七、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认真整理好试卷和答卷,填写好《考场记录单》一式二份,一份和试卷一起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存档;如有作弊的,监考教师还需写好有两名监考老师签名的学生作弊情况说明,与作弊学生的试卷复印件,一并交教务处,作弊学生的原卷和试卷一起存档。

    八、监考教师违纪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文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监考教师职责》(量院〔200426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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