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明确规定:“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为进一步规范印章使用,优化档案材料服务利用,档案馆于2024年5月13日起,启用“中国计量大学档案馆档案证明专用章”圆章1枚。
特此通知。
责编:金献夫
责审:孙安宁
终审:郎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