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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关于上报部门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兼职档案员的通知

日期:2004-02-17     阅读:

各二级学院、部、处,校直属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各部、处、系所等部门,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工主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根据规定,我校曾对学校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员进行过确定。多年来,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员在本部门领导的支持下,为学校的档案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学校的发展,我校的内部机构有了较大的变化,各机构内部人员也有一些变动,为了保持学校档案工作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我馆将对全校各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以及的兼职档案员重新进行发文确定。请全校各处级单位,在2月22日前,将本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以及兼职档案人员报到档案馆,以便发文公布。

档案馆

 

200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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